读懂“中国之治”(九)| 胡向阳:完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0-01-15浏览次数:120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其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而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要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背景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协同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社会治安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组织和依靠多元主体的力量,综合运用多重手段,开展多项工作来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建设,需要汇聚力量、发挥合力,要求运用好政府之手与社会之手两手力量,把治安问题视为社会病症,分清症候、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政府之手,着重在关键部位、重点问题,要起到引导协调作用,主要特征是“硬”,需要约束和规范;社会之手,着重在覆盖全面和影响深远,要产生传动承托效应,主要特征是“软”,需要指导和管理。两只“手”,着力领域不同,运用手段不同,追求目标不同,关注重点不同,必须实现合理部署、科学布局、软硬结合,实现协同的最佳效应。

面临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发现,过去政府“管”多了,“做加法”多了,“硬”的行政方式多了,现在要适度“做减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鼓励社会参与,注重法治转型,既要防止“父爱主义”的政府一味托底现象,又要避免“软的过软,硬的过硬”的无力局面,更要避免没有“减压阀”的高压锅效应。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社会建设的方向,但在中国社会治安的语境中,从解决最根本的民生——平安问题出发,笔者认为大社会固然代表强化社会力量一方,小政府却决不能演变为弱政府。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党和政府保持领导力和控制力是防止改革方向发生颠覆性变化的前提。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体制机制,更好运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两只手,政府通过指导组织志愿力量、购买社会服务深入动员,社会通过自愿参加和互助协作参与治理,“两轮驱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多元共治格局。

深化“枫桥经验”,不断完善以党建引领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将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最大限度的集聚力量、凝聚人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激发基层社会发展活力。“枫桥经验”产生之初,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民间自治传统来解决基层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必须探索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来适应日趋多元的利益诉求。这些年来,我们深入推进基层法治,将法治理念全面融入基层治理实践,基层矛盾纠纷明显减少,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我们积极践行基层德治,挖掘基层深厚历史文化蕴含的德治理念,发挥道德在基层治理中的引领、规范和约束作用,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准,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路径,必须加强“三治融合”体系建设,夯实自治这个基础,强化法治保障作用,发挥德治引领作用,更好地实现基层善治,为高水平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夯实社会基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