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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真实法庭进校园”活动

来源:文澜新闻网发布时间:2014-12-13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赵微 马永苏) 12月11日下午3点,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办,法学院学术部承办的“学术文化节系类活动之真实法庭进校园”活动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开展。

    本次庭审案件为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夏某等,被告为曾某。原告的儿子深夜驾驶被告曾某的汽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夏某系无证驾驶,因违反交通规则对该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交警的协调之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个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2万的作为死亡赔偿金。日后,原告认为自己在签署协议时被胁迫,意思表示有瑕疵,因而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内容。由此,双方在产生了纠纷。

 

 

    首先是开庭前的准备阶段。该阶段由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宣读法庭纪律。随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其次,进入正式开庭阶段。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在原告和被告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原告陈述诉讼起诉请求和理由。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一,被告在签署赔偿协议后,没有依法履行协议中的赔偿义务,请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其二,被告承担诉讼受理费用。然后,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被告方认为:其一,依照《民法通则》,被告方当事人在签署协定时,被原告所胁迫,意识表示有瑕疵,该合同本身无效;其二,依照《侵权赔偿法》第49条规定,原告人驾驶被告方当事人的汽车,未经许可,被告方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接下来,进入证据质证环节。原告出示了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四项证据,被告均表示对其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认为在签署协议时,因原告在被告家闹事,且以不火化死者尸体为由所胁迫,其意思表示有瑕疵,该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朋友关系没有雇佣关系。

 

 

    随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其一,死者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二,死者开车外出是为私事还是履行公事;其三,被告人签署协议时,是否受到胁迫,即该协议是否就有效力。随之,双方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过双方辩论后得知,被告人为武汉某热干面店加盟商,死者则负责为被告递送热干面。死者与原告既是朋友关系,有是生意合作关系,且死者常开被告的车外出。

 

    在原告和被告分别做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合议庭认为:其一,虽然死者和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但是有形成了事实上的合雇佣关系;其二,被告认为在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但是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受到了胁迫,或胁迫没有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该协议具有法定效力。由此判定原告胜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学院学术部副部长丁睿表示:“能够邀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来我们学校展开真实庭审,我们感到很荣幸。由于是真实的案件,顾及当事人的感受,活动中少了一些互动,这算是美中不足之处吧。以后学术部会尽最大的努力为大家带来一次又一次的思想盛宴。”

 

    法学院2013级张同学说:“听完本次庭审后,我受益匪浅,不仅仅对庭审的流程熟悉了不少,也对如何做好一个法律人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自己对其中一个细节不是很明白,合议庭为什么没有对被告对于死者驾驶其汽车是否具有过错进行认定。如果被告人没有过错,那么即使签订协议时没有受到胁迫,根据《侵权赔偿法》第49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被告没有赔偿的责任。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协定就显失公平,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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