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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茂林副校长解读“宪法是什么”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2-12-06 字体:

新闻网讯(学生通讯员 卢莉莉 汪子帆 代剑锋 李扬 方舒 吴黄禹) 适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学院志愿者协会、天盾学社邀请到法学院宪政理论研究所为师生奉上一系列学术饕餮盛宴。124日晚,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系列讲座开幕式暨第一讲在文泓楼报告厅举办,我校副校长刘茂林教授激情主讲“宪法是什么”。

 

法学院院长刘仁山、院党委书记蔡明辉、副院长徐银华、高利红等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方世荣教授主持,

 

 

 

 

刘茂林教授从三个方面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认识。首先是对经典宪法的含义及合理性的分析,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最主要的特点,正是由于宪法得这一特性,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非常突出的特点,宪法是对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的规范,其本身也具有着十分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正是它根本大法的地位使得宪法具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

 

随后,刘茂林教授又从经典宪法的局限性来讲述,他首先指出宪法具有历史局限性、文化局限性和逻辑局限性这三点。在讲到历史局限性时,刘教授从对古希腊、古罗马和古中国的法制探索中指出,现代意义的宪法只是定义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宪法,对古代的具有宪法意义的规则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对文化局限性的阐述中,刘教授认为我国宪法不能只以西方宪法为中心,也要具有自己国家的特色,文化虽然具有包容性,但我们在学习中也不能迷失自我。对逻辑局限性的解释中,刘教授认为宪法有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两个方面的作用,而在实际中,宪法应该不仅是表达这两方面的内容,还应找到这两方面内容的同一性。

 

 

 

 

既然经典宪法具有这些局限性,我们应该如何超越这些局限性呢?他强调宪法虽然源于西方,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他认为宪法是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有目的的组织共同体规则,他对此看法进行了解读,他认为宪法与人们生活的共同体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今我们国家的宪法也包含着一些道德规则在其中,宪法作为组织共同体的最高规则,要想有所超越则必须从规则的结构等各个方面都要有所超越。

 

 

     在观众交流互动环节,戚建刚教授和高利红教授就自己对宪法问题的一些看法与刘教授进行了交流,一些同学也举手向刘教授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场气氛热烈而又活跃。

 

据悉,本次讲座是法学院志愿者协会在今年法制宣传日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以此讲座为系列的讲座共有五期,接下来四场学术活动将分别从公民、政府、立法等方面宣传法制,贯彻“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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