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精品学术交流品牌:记南湖民法论坛第八期

发布时间:2018-01-25浏览次数:5890

(通讯员 侯竟)南湖民法论坛是国家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发起的品牌学术活动,旨在通过邀请国内外杰出青年民商法学者担任主讲人,活跃学科学术氛围,提升青年教师科研水平,强化学术交流。2017年,活动共举办了八期,取得了预期效果。1228日晚,我校法学院南湖民法论坛第八期“物权何以自由化”于我校文治楼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学科、罗马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由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所博士候选人张静担任主讲人,旨在结合南非和荷兰两国有关物权法律的最新发展以探讨物权自由化。法学院张家勇教授、陆剑副教授、胡东海副教授、陈大创老师、季红明老师、刘征峰老师,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张静博士以物权自由化的法律背景为切入点,阐述了中外各国关于物权自由化的学理探讨及处理方法以及比较法研究结果对于中国物权自由化的借鉴意义。之后,张静博士以物权自由化的典型国家南非和荷兰为范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物权自由化的优劣之处及其可能路径。

评议环节中,针对张静博士有关物权法定与自由化的探究视角方面,陆剑副教授认为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化争论的视角主要集中在交易成本与交易安全两个方面。结合张静教授讲述中相关案例的有关土地物权问题,陆剑副教授就土地经营权是否应该物权化、如何定义物权与债权模糊地带的思考阐述了自己的见解。胡东海副教授针对张静博士从物权本质的自由化的论述中的案例和有关物权自由原则的私法原理的论述,提出了两项疑问:维护土地上设备的案例是否严格属于地役权?物权自由模式与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的区别究竟在何处权?随后,陈大创博士从问题本源出发,论证了自己反对物权自由化的立场:南非的物权自由化是在社会政策的需要下产生的,而非法律逻辑下的产物,且物权法定僵化的弊端可以通过立法者的回应得到改善。

结合张静博士用以讨论物权自由化的案例及分析,张家勇教授通过分析租赁权和地役权的认定问题,指出:物权区分于债权的关键在于其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及其在确定权利归属、对物的支配效果上的意义。随后,张家勇教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阐述了物权法定要从逻辑和实际效力多方面考虑的观点,回应了物权何以自由化的技术性问题。刘征峰老师则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的“习惯可以创设物权”的实际司法效果提出质疑,并指出:租赁债权物权化的要件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外,还需要承租人的直接占有,用作为占有前提的交付作为理由判断租赁的性质存在不妥。

回应环节中,针对租赁权、地役权中的积极性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政策对物权法定的影响等问题张静博士进行了一一回应。在提问环节中,在场同学就买卖型担保是否能用物权自由原则处理、申请荷兰留学的条件等问题提问,主讲人张静一一作答。论坛现场嘉宾观点交锋激烈,学术氛围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