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婧婧:关于以“悬赏制”开展卫生医疗领域应急科研攻关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8浏览次数:326

【科研战“疫”(四十八)】

  目前,应对COVID-19疫情的防疫战争正处于攻坚阶段,“防疫战”也是科技战,“战胜疫病离不开科技支撑”,“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加大药品和疫苗研发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有效诊疗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讲话,为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根本依据。卫生医疗领域关乎民生,影响重大,且事发紧急,研发工作刻不容缓,迫切需要尽快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办好科技领域内的大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应当充分发挥,推动强强联合、协同攻关,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在防疫科研攻关中最大程度的发挥社会智力潜能。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前期对科研管理工作研究的经验,建议采用“悬赏制”方式开展卫生医疗领域应急科研攻关。

  “悬赏制”是指为解决社会中特定领域的技术难题,由政府组织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专门征集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非周期性科研资助安排。实际上,欧美国家政府也经常针对医疗卫生领域应急难题发起悬赏,例如1854年,法国科学学会为治愈霍乱设立了悬赏金为10万法的郎布雷昂霍乱治疗奖(The  Breant Prize for Asiatic  Cholera);1981年美国工业界出资100万美元设立能够找到治疗癌症方法的阿曼德·哈默癌症奖(The Armand Hammer  Cancer  Prize);1994年,洛克菲勒基金会设置了100万美元的悬赏,奖励发明一种低成本、高精度的支原体感染或淋病诊断测试方法;2006年Prize4Life采用悬赏模式征集治疗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的治疗方法。“悬赏制”的优势在于能够针对最迫切的科研难题,以开放式创新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智力潜能,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鉴于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建议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卫生医疗领域应急科研攻关悬赏项目池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调研一线专家提出的科技攻关技术需求,提出拟申报的科技悬赏项目20个。被悬赏的技术应该是国际领先技术,由相应专家进行查新鉴定,形成悬赏项目池,并提出每一个攻关项目的悬赏金额、技术指标、攻关周期等。之后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解决方案,同时组织专家对每一个项目揭榜方的方案进行评估,择优资助。

  二、建议对于揭榜方资质不设门槛。卫生医疗领域应急科研攻关不设门槛,面向全球招募揭榜者,包括从事生物医药、卫生、应急管理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只要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均有资格报名。

  三、建议采用差额入围、平行研发的形式进行科研攻关。揭榜方可以通过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官方网站、微信等方式统一注册报名,并提交完整报名材料以及书面解决方法,由专家组为每个悬赏项目确定2-3个入围名单,每个入围项目获得10%的启动奖金,平行展开研发攻关。在悬赏终止时,由专家组根据预先设立的悬赏指标选择最终达到预定目标的优胜者,优胜者获得剩余全部悬赏奖金,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四、建议采取灵活形式对悬赏项目提出方和揭榜方进行奖励。第一,为充分调动疫情一线单位或个人对于悬赏项目征集的积极性,对成功入选项目池的项目提出单位或个人给予1%的悬赏金作为奖励;第二,对于揭榜并成功研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如下奖励和支持:颁发获奖证书、获得高额悬赏金、政府订单、搭桥投融资机构、免费宣传推广等;第三,对于所有入围的揭榜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悬赏纪念品以资鼓励。

  五、建议设立卫生医疗领域应急科研悬赏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悬赏办法及评审规范,调研疫情防治一线专家对卫生医疗领域应急防治方面的需求并形成悬赏项目池,组织开展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评审工作,落实悬赏金发放,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技术许可权、悬赏风险管理、确保科技悬赏符合地方、国家以及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等。

  六、建议建立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的监督措施。第一,对于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技术需求的提出者,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项目应该是真实的技术需求,已经研发出来或者将要研发出来的技术不能作为科技悬赏项目申报,对违反该规定者,经核实后,由悬赏小组办公室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1%的悬赏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对于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技术的揭榜方,其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并且可验证,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悬赏金的,经核实后,由悬赏小组办公室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第三,对于参与卫生医疗领域应急悬赏评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对违反评审记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曾婧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